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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貪,企業應該做更多

  • 2010-11-15
  •  
  •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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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志潔】

 

     二次金改一審無罪,再度掀起大眾對貪汙的討論,龍潭購地弊案甫定讞,更顯現貪腐已是台灣必須徹底解決的問題。當大眾聚焦於前第一家庭的權貴犯罪時,有一個重要的部分被忽略,那就是企業在貪汙犯罪扮演重要的角色。若無企業行賄,政客何來不法利益可圖?

     企業在貪汙中地位多重,有可能是犯罪行為人,為自身利益而行賄公務員,使其違背職務而圖利企業。如二次金改中號稱的政治獻金,其實是為了取得官股影響力而送錢,此時企業與貪汙成為廣義的共犯關係;但有時企業也會成為貪汙的受害者,如有企業所便聲稱做了「不樂之捐」,遭政治貪腐者勒索;另有企業遊走法律邊緣,有金控便致贈陳致中一分號稱「無對價關係、人之常情」六百萬台幣的結婚禮金。

     企業受股東託付,有盡善良管理人責任經營公司的義務,而金控公司不但要對股東負責,還掌握全國人民的信貸保險儲蓄,責任理應更高。但台灣長期以來,對企業反貪不夠重視,近兩年政府部門雖已開始對企業反貪做出研究,但僅停留於大方向的呼籲,尚無具體法規落實,行動也未見整合。

     一個會送錢給公部門的企業,在私領域裡拿錢也就理所當然,貪腐文化不是一天形成的。試問:送出去的錢難道是企業董事長或CEO自己埋單?若由企業吸收,請問則這筆錢該如何認列支出?送的錢動輒數億,難道不會影響企業財務?若其財報完全看不出來這些賄款,豈非有所造假?財會人員難道沒有責任?企業法務部門難道不曾建立任何自律和風險管控的機制? 負責人經理人行賄公部門,損及公司利益,還使公司面臨犯罪風險,難道不是一種對股東和公司的背信?

     筆者認為我國應立刻對企業反貪進行改革,其行動包括:

     第一、請企業先回答三個問題:我的內部是否有反貪的政策或守則?我是否落實了政策或守則?這些該政策或守則是否達到預期目標?

     企業若執行反貪政策成效良好,政府應予肯定,不論是租稅上優惠或作為政府合作或委託承包的優先對象皆可。若企業不幸涉及貪汙,但其有內部有反貪政策並顯示對貪汙已盡防範義務,法院或可考慮在量刑上給予優惠,此皆為提高企業意願的作法。

     第二、可考慮仿香港防止賄賂條例,直接將私部門的貪汙規定為犯罪;亦可如美國聯邦刑法訂立不法餽贈罪,或訪美國海外行賄罪,將目前貪汙治罪條例處罰的海外賄賂行為擴大至不違背職務行賄的範圍。而企業若有主動為行賄行為,除對之偵查起訴外,更要剝奪該企業參與公家招標、承攬工程等機會,防止企業心存僥倖,送小錢博取背後更大的不法利潤。

     第三、應盡速訂立「吹哨者保護法」,避免企業成為被勒索的對象,對貪汙犯罪的舉報告發者給予保護,可強化業界檢舉的意願。

     第四、投資人意識的覺醒,企業確實該追求最大利潤,但也應該盡社會責任,涉及貪汙的企業違反公平競爭,造成社會損害,投資人應以行動唾棄不負責任的企業。

     廉能政府和社會無法一蹴可幾,惟有公私部門及公民社會一起協力,結合自律和他律,才能使台灣擺脫貪腐之島的惡名。(作者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台灣透明組織反貪法制改革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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