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udn.com/NEWS/OPINION/X1/5962276.shtml


【聯合報╱林志潔/交大科法所助理教授、台灣透明組織法制改革部主任(泰國曼谷)】

筆者現於曼谷參加國際透明組織年會及第十四屆全球反貪腐大會,所羅門群島與巴布亞紐幾內亞代表在大會上直接詢問台灣前政府金援外交醜聞,控訴金援造成該國嚴重貪腐,請教台灣處理現況並請求協助取得相關資料。

我方代表團雖感難堪,但立刻回應金援醜聞發生於前總統任內,現已深自檢討。案件被告有的已遭判刑,有的仍在偵查,許多資料不能公開,未來偵審終結,將盡力為兩國取得所需資訊;至於前總統所涉各類貪汙已被起訴,顯見我國肅貪決心。

不料晚間察看台灣新聞,二次金改所有被告第一審均無罪,震驚之餘又感羞愧。

台北地院認為陳水扁雖接受鉅額金錢,但金改不屬總統職務範圍,故不構成「違背職務賄賂罪」,此見解確值討論,因限時限量的二次金改可是扁的重要政策。何況法院即便不認構成賄賂,也要檢討是否構成「以職務詐取財物罪」。依一審邏輯,金控併購並非總統法定職務,然則「誤使金控們以為總統有此職權而送錢」,豈非使人陷於錯誤而為詐欺?總統明知收錢有利益迴避問題,亦違反政治獻金法,竟違反法令、圖自己和金控不法利益,亦應檢討是否構成「非主管職務圖利罪」。

惟這倒非法院第一次做出「職務外的利益交換不算貪汙」的見解。前交通部長郭瑤琪收受南仁湖集團的「茶葉罐裝現金案」,司法亦以招標並非郭職務範圍,郭未進行個案干預、純收受餽贈為由,判決郭不構成貪汙,顯見法制面也有問題。

我國法對貪汙始終停留在「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古老式對價關係中,未與時俱進。狹義的對價概念使得貪腐隨著時間越長、職務的不明確性越高,上下其手空間越大。

基層公務員職務單純,收錢後易證明對價成罪,政務官和總統往往無明確職務內涵,反可大肆撈錢。行賄與收賄間常有曖昧地帶,二次金改已算是「人贓俱獲」(兩造均坦承收錢與送錢,只是主張是政治獻金)。許多利益輸送,以各種曲折迂迴方法為之,如透過政治人物親屬進入企業擔任董事等,更難證明有對價關係,落後立法加上保守司法,大開政商勾結之門,加速貪腐。

台灣防貪法制如不痛切檢討,無法落實社會正義,更貽笑國際。除應仿美國聯邦刑法、儘速訂立「因職位收受餽贈罪」外;亦應修改「旋轉門條款」,避免企業以私人職位賄賂公務員及親屬;擴大沒收追徵制度,避免不法所得全球洗透透;訂立貪汙犯罪量刑準則,避免各地各審對同一事實做出天差地遠的量刑;修改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與財產來源不明罪,避免公務員動輒以政治獻金作為收賄正當化事由;儘速成立廉政署,自教育、政風、偵查各方面反貪,以免台灣成為貪腐溫床,拖累國際競爭力。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esliew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