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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06.13 
多關心法學教育改革
顏厥安

在總預算與中選會案的一混亂中,大眾忽略了還有重大攸關法案。其中一項就是影響國家社會法治前途的「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簡稱考試條例)草案。另外教育部也提出法律專業研究所補助政策。

根據筆者瞭解,「考試條例」已經大體上完成政黨協商,且其方向已經調整為「實質雙軌」制(保留大學部,但保障法專所較高的高考錄取率),因此非常有可能在本週內完成立法。但目前學界也已經草擬完成一份「法學教育法」草案,雖然在時機上略遲,但是以牽涉議題之重大,既然已經有對案,似乎應慎重考慮不要為了業績壓力而通過考試條例。

既然有了對案,就更有可能「客觀地」比較探討現有考試條例草案的不足之處。以下簡短提出幾點。

首先是立法架構問題。考試條例主要是由考選部提出,卻實質衝擊到法學教育體制。其實在我國這種法律層級規範密度不足的國家,應該有更為周延的立法始足以因應。相較下,法學教育法包含有法學教育,法律專業資格,法學教育的監督與評鑑,法學教育統計、法學教育經費等章節,可說是我國迄今為止最完整規劃的一部相關議題法案。因此至少應讓更綿密精緻規劃之法案,有更多民主審議的機會。

其次,考試條例對於所欲達到的改革目標,仍有太多真正重要的關鍵改革點未有觸及。法學教育長年被詬病之處,多源自於課程結構、內容、方法等。而這種多年不變的僵固性,又有大半是因為考試科目、命題閱卷等制度的陳舊。本次考試條例雖有部分修改,但是許多至關重要的關鍵點根本沒有處理。例如考試的科目相當陳舊,完全忽視了福利國家、金融資本、全球化等制度發展。在應考資格方面,對實務演習課程也缺少最低必選學分的要求。在國際化方面,德國二○○二年的法學教育改革法就引入了對外語法學課程的要求。但是台灣法學界或考試條例對此,似乎都毫無知覺。還有,台灣雖有考試院,但反而從來沒有認真看待作為行政程序一環的國考程序。命題與閱卷也許是司法不得審查的專業判斷。但是其程序卻還是要遵守法治國的基本原則。前述種種,在考試條例當中都未有處理,但是在法學教育法草案中都提出了框架規範。

第三,考試條例最值商榷之處可能在於,對於律師錄取人數採取低額限縮管制。理由之一是我國律師已經太多,之二是錄取多了會損害當事人權益。針對後者,不論是理論或經驗都指出,過度之證照管制只會造成價格飆高,品質下降,對當事人或人民損害更大,因為有不少人根本放棄了尋求法律服務。針對第一點,參考歐盟、世界銀行以及國外經濟學者所統計的資料顯示,每十萬人口中的律師人數,美國是台灣的十八倍,英國是十五倍,德國是八倍。台灣在這方面是嚴重人才不足。即使現在每年錄取一五○○位律師,要達到歐洲的低標,也還是有漫漫長路,更不要說法專所理念所師法的美國。可惜部分法學界與律師界還是瀰漫著菁英寡占心態,卻沒看到,法律服務品質未能提昇,可能就是因為壓低證照管制所致。

法學界長年以來對於法學教育改革,實在是太蹉跎與懈怠了。這當中有著複雜的後殖民法實證主義、菁英威權等問題,此暫不論。立委們的草案與教育部的法專所政策,則必須肯定其帶來一股難得的改革動量。不過如今總算有個比較完整的法學教育法相對草案,如果大體贊成其內容,就應該以此版本為主來協商。程序不及,可以延到下會期。無論如何都不宜太倉卒地通過考試條例。(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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