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7.02 
朱敬一

不久之前,我寫了一篇探討律師考試的雜文「律師、醫師、會計師,何以師師不同」,批評現行律師考試超低通過率之為害。基本上,任何低通過率的一元化考試,都有壓抑多元思考、阻礙進步的後遺症。但是低通過率的考試顯然不是法律人培訓過程的唯一弊病;許多人都指出,我國當前法學教育的通識訓練嚴重不足,也許那才是法律人養成過程最重要的缺失。坦白說,這樣的批評我舉雙手雙腳贊成。

芝加哥大學前校長哈金斯(R. Hutchins)指出,在科學化的浪潮之下,各個學門的知識越來越專、也越走越窄。不同領域的專業人士之間幾乎老死不相往來,甚至連雞犬都難以相聞。但是社會既然是由不同學科訓練的人所組成,則彼此之間的溝通就不可避免。因此,通識教育的目的,就是要讓每個人多少懂一點其他人的專業、其他國的專業、其他思考的方向,這樣才能避免分工日細的社會「離心力」。哈金斯這樣的評論適用於任何學門,當然也適用於法學訓練。

哈金斯認為除了法學以外,法律人訓練也要吸收科學、人文、藝術等通識。而在法律領域內,其訓練亦應強調延伸貫穿。哈氏指出,律師最應該修習的三門課程分別是法理學、比較法學與法制史。可悲的是,這三門課大概是現代法律科系最冷門的課。為什麼哈氏認為這些課重要呢?這又與通識教育的觀念有關了。通識教育著重穿透性,而法理學強調哲學理論穿透、比較法學著重跨國地域穿透、法制史則著重時間穿透。法學訓練若能跨越文、史、科學的領域,又能銜接時空、思想,那當然是成功的教育。

前述通識教育的法學觀,其實也與陳長文律師最近的一項批評有關。陳律師認為,國內法學界太著重「實證法」,只重形式邏輯之嚴密,而弱化了法律應有之社會涵養。法律是規範世事的框架,它本身是工具性的,而受其規範的雜多世事,其實才是主體。法律作為工具,若是與資訊知識結合,就是智財權保護;若是與哲學結合,就是法理學;若與生物知識結合,就是基因科技規範;若與政治學結合,就是憲政學理;若與市場運作邏輯結合,就是公平交易法。推廣而言,當法律框架與廣泛的人文關懷結合,就是對弱勢者的「同理心」。反過來說,如果法律知識不能與真實世事結合,卻自我侷限在形式邏輯的完整、法律文字的周延、諸多法律規範的競合,則此時法律就只有文字邏輯的實證意義,沒有「自然法」的意涵。蓋自然法的概念,就是源自於社會的觀察、體驗、直觀、情感,由此方能得出法律規範的本然概念,是之謂「自然」。簡單的說,法律若疏離了世事,就一定「不自然」。

在十八、十九世紀,人類社會的運作基本上是比較靜態的,因此規範世事的法律概念,也就不需要太多的變化。在這樣的靜態社會下,大部分的紛爭與衝突,「一套」既有的法規就能夠解決。由於世事框架變化不多,此時的所謂「實證法」概念,就是在現存的規範下填補空隙、減少矛盾、避免摩擦、追求法條文字之圓融貫通。簡言之,在靜態的社會下,追求工具理性的實證法邏輯其實並沒有什麼概念上的瑕疵。

但是在知識經濟與全球化的時代,由於世事變化太快,舊有框架的侷限性就顯得非常明顯。例如,以前沒有什麼衍生性金融商品、財務工程、期貨、選擇權、避險、套匯、私募基金等名堂,舊的商事法、公司法、銀行法觀念也就足以規範財金秩序。但是現代社會新的金融商品層出不窮,於是那一套舊的法規就不足以因應現代社會的企業與金融環境。財經法規若要跟得上時代,恐怕要花絕大多數的功夫去理解金融創新與環境變化,反而不太需要去計較現有法律的實證法意義。再以基因科技、幹細胞研究的規範而言,舊有的社會根本無法理解或想像會有這樣的科技演變,因此若是沒有現代生物科技的知識,而要去推敲某項科研規範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幾乎是一件空洞而沒有意義的事。因此,在知識更新快速的時代,比例原則的訓詁探討意義不大,理解社會反而更為關鍵、更能貼近真實的「自然」。

在一個網路時代、全球化時代,法律這項規範工具,就越來越有必要與其他世事結合,如若不然,法律人就難免缺乏世事的「感覺」。這樣的疏離行諸於外,就是同理心的缺乏與內在邏輯的無端執著。哈金斯校長說,一位缺少通識訓練的律師,很可能會「危害社會與拖累自己」(a menace to society and a burdento himself)。陳長文律師著書評論若干國內法律人「不爭氣」,憑藉著法律知識玩弄文字、逃避責任、倚附權貴、欺負弱勢,或許也是相同的感慨。

法律訓練應該著重通識,平時就該如此,而在全球化時代更該如此。《經濟學人》最近報導,全球化時代各種專業之間的互補性日益明顯,不只法律學需要與其他知識結合,任何專業都是如此。Google其實是結合了數學演算與行銷;條碼 (bar-code) 管理其實是結合了資訊與企業知識;種種產製外包更是將生產硬體與不同地域的文化結合。法學教育若是堅持走工具式訓練的路,則難免就會有疏離社會的缺憾。相反地,如果法學訓練重視通識教育,開放地與實體結合,則「工具」與「世事」之間的鴻溝當然也就減少了。超越了工具理性、貼近了世事、充實了人文關懷,自然就更有「爭氣」的空間。這不是對法律專業的意見,其實是對所有專業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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