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8.01 
廖頌熙

昨天翻閱陳業鑫法官投書〈窮爸爸的債務〉,陳法官能就「子女當然繼承父母債務」是否違憲,聲請大法官解釋,深表佩服。雖然陳法官已指出因法律不合理產生的種種弊病,但多半還是需由法官判決的案件,而筆者身為律師,還知道更可怕的案件。

現今國內單親家庭應不在少數,換句話說,有些人從小就和父母離異,也許只跟父親住或母親住,也許只跟祖父母生活。問題來了,這樣的人也許一早起床,所有存款財產都被扣押了。為什麼?因為他的父親或母親生前積欠銀行貸款,並遭銀行告上法院取得「執行名義」──就是可以查扣拍賣債務人財產的法定文件。而銀行就以對父母的執行名義,向子女名下的財產執行。

前述情況會發生,多半是因為子女自小與父母離異,根本不清楚父母的財務狀況,也不知道要拋棄繼承,於是銀行可以直接拿對父母的執行名義,對子女的財產執行。這就是強制執行法第四之二條規定:「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對於左列之人亦有效力:一,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

更狠的還在後面,銀行拿著對父母的執行名義,等到父母死後,對不懂法律的子女查扣拍賣財產,還要加計利息!如果父母生前積欠的是卡債,通常年利率是二十%,換言之,每五年本金就可增加一倍。筆者遇到的案子是父親生前積欠卡債八萬元,等到銀行對子女執行時,已將近二十萬元!當然,利息部分在法律上還有時效抗辯的可能,但往往子女也因不懂法律而未主張時效抗辯。

為了徹底解決前述問題,大概每個月都會有人問筆者:「能否在父母生前辦理拋棄繼承?」答案是不行,依實務見解:父母未過世前,繼承尚未發生,因此也不能事先拋棄繼承。

又有人問:「從小和父親離異,怎會知父親過世?又怎知道要即時拋棄繼承?」所幸,依民法第一一七四條,拋棄繼承期間起算點以「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二個月。換言之,如父親死後十年才知悉父親死亡,可以從知悉時起算。但這又衍生一個問題:繼承人必須舉證自己知悉的起算點。這往往又難倒一堆不懂法律的人。

筆者為了前述繼承債務的弊病,使死者家屬能事先注意拋棄繼承,曾投書至政府電子信箱,建議
能在醫生或檢察官所開出的死亡證明書上用斗大的字註記「請注意:繼承人如確定死者債務大於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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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請於二個月內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如不清楚死者債務狀況,請於三個月內向法院辦理限定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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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否則,死者的債務都必需由繼承人承擔。」無奈只收到政府回文:「感謝您的來信,您的寶貴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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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我們已積極處理中…。」結果當然是石沉大海。(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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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律師
你今年一定考的上的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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