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8.20 
顏厥安

新任司法院正副院長與大法官提名在即,此為憲政運作的重要事件,值得各界重視。但目前傳聞中可能被提名的兩位人士,卻可能因其身分而有違憲之疑義,實必須謹慎考量。

首先就提名楊仁壽先生擔任司法院院長與大法官的部分,由於楊先生原本就是大法官,其原本的任期與本次任滿的六位大法官相同。但楊先生在九十五年一月辭職轉任司法院公懲會委員長,此一大法官職位空出來後,依照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為十五名,不是憲法本文的「若干名」)規定,應該立刻進行提名作業。這也不是「補」提名,因為依照現行規定,現在的大法官不分屆次,任期個別計算,每一位大法官皆有獨立的職位。城仲模副院長辭職後的職位亦同。但是總統卻遲遲未進行提名作業。因此楊與城兩位留下的「位子」,到現在都沒有繼任者。不過這種拖延,也只能理解為總統府「持續作業中」,否則總統的消極不作為,依照最新的釋字六三二號解釋,也構成違憲。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再度提名楊仁壽去接任「自己留下」的位子,就是連任,此為增修條文明確禁止,固無疑義。如找個巧門解釋說,楊先生「換軌轉去」接任其他任期屆滿的大法官的位子(在目前的情況,就是翁院長),亦於理未合,因為如這是允許的,那每一位任滿的大法官理論上都可以轉去繼任其他大法官的位子,那不就實質上等於可以連任。因此依照歸謬論證的論理法則,這顯然是不允許的。

筆者不願揣測這可能是高層預先安排的一種操作,因此才會在一年多前悄悄地,且有點令外界不解地讓楊轉任公懲會。但是其實這種安排如果要勉強合憲,反而是要在去年立刻提名繼任者,並由立法院審查通過,完成繼任程序後,繼任者任期獨立計算。如此楊仁壽大法官留下的位子清楚地已經有繼任者,反而比較有空間主張並無連任問題。

這次因為一下子有八位大法官的「缺」,加上歷來的屆次思想,可能使得各界一時想不清楚。但是只要思考,要是楊先生轉任後,總統府作業了半年,還是要提名楊先生,這有無連任禁止問題呢?答案一定是有的。既然有,作業了一年多,答案還是一樣,既不會因為作業時間長短有差,也不會因為這期間「其他」大法官也出現「出缺」問題(不論是任期屆滿或其他原因離職或身故…),而改變這個狀況。更具體的假設是,要是其他六位大法官,在任期屆滿前一年、半年或一個月,突然辭職都回任教授或法官,那可否本次再度被提名呢?答案應該都清楚是否定的。

至於提名現任大法官為正副院長的不妥,不是連任問題,而是更根本的司法權性質問題。司法院長是首席大法官,不是一個「行政職位」,因此「院長」與大法官身分不可分,不能分別提名。增修條文中所謂院長與副院長不受任期保障,正是意指當因為各種事由辭去院長或副院長時,也同時喪失大法官身分。法官不是行政人員,沒有升遷,也沒有「兼任」首長的問題(只有行政庶務的綜理)。我國這種不甚正常的司法院長或各級法院院長觀念與制度,往往容易讓人誤解其為行政「機關」首長。可惜傳統中國之司法官僚體制與文化、威權時期的不當操作、高等以下法院「改隸」司法院、釋字五三○、司法官的訓練與期別…等等因素,都讓司法(權)獨立觀念日益混淆。

中國目前(或歷來)最大的司法問題之一,就是仍把司法「體系」運作成一個行政體系(法官或法院院長的「調動」就是一個著例)。但是台灣的現狀,如果不好好把握方向,其實也僅有五十步與百步之差。前述諸多問題,看似小事,實則重大。且中國與台灣的重大差異,不就在於民主制度對於權力分立與法治制度關鍵之處的「講究」嗎?還是這種講究,在講力不講理的台灣,甚至對憲法的保護者們都已經變成一種無意義的奢侈呢?(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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