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8.20 
張升星

「台客搖滾嘉年華」首次舉辦的時候,部分政客和媒體批評主辦單位使用「台客」一詞代表貶抑本土意識、嘲諷台灣低俗和頌揚中國價值等負面意象。然而經過多位搖滾歌手、演唱團體及創意市集幾年來的努力,加上現場觀眾的熱情參與,顯然反應其音樂風潮廣受歡迎。

不過近日由於主辦單位將「台客」及「台客搖滾嘉年華」向智慧財產局註冊商標登記,因而引發輿論批評侵占文化發展、壟斷「台客」論述和掠奪商業利益等。如此沉重的道德指控看似義正詞嚴,但其間涉及法律權利和文化記憶的平衡發展,值得深入探討,釐清觀念。

從法律觀點來看,商標權的核心概念是「識別性」。依照「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第二條的規定:「審查商標有無識別性,應就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消費者之認知、實際交易情況及其使用方式,判斷是否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或服務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以「台客搖滾嘉年華」為例,經由活動創意的發軔,配合近幾年來的行銷策略,結合音樂創作者和現場觀眾參與,透過媒體傳播將「台客」內涵重新定義,扭轉過去因為族群猜忌對「台客」的負面解讀。當消費者認知「台客搖滾嘉年華」就是由伍佰、陳昇領銜,穿插電子花車和學生樂團等多元創作,風格並立的當代搖滾型態,它就具有識別性,應該享有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雖有論者質疑如果容許「台客搖滾嘉年華」登記商標,就表示台客的音樂風格已被壟斷,然而不管是商品還是文化,只要創意的源頭不斷,就不會有獨占的疑慮。就像「墾丁春吶」「貢寮海洋音樂節」「七股鹽山音樂祭」一樣,表演者都可以自認是台客風格的音樂演出,只要創作的靈魂不死,音樂的生命就會呈現不同的風貌,所謂壟斷台客音樂風格云云,顯然言過其實。如果按照這個邏輯,那「自由時報」豈不是壟斷媒體對於「自由」的詮釋?「天下雜誌」豈不是壟斷社會對於「天下」問題的探討?

簡單說,台灣音樂文化的豐富內涵,沒有人能霸占;但商業智慧的集體創意,也不應任憑競爭者濫用而稀釋其價值。商標不是專利,它不能禁止競爭者舉辦「相同型態」表演,但法律禁止競爭者以「搭便車」方式,冒用商標而享受別人投注資源的行銷成果。

另有論者質疑「台客」一詞係為通用名稱,不應取得商標權。但依「商標識別性審查要點」第三條的規定:「商標圖樣由現有的辭彙或事物所構成,惟與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全然無關者,仍應賦予商標權。」例如「蘋果」、「大同」、「統一」等既有的辭彙,因其指定商品與該名稱全然無關,因此仍具識別性而賦予商標權,「蘋果電腦」「大同電視」「統一鮮奶」等均屬是例。

尤其重要的是,商標權的評定應該「整體觀察」而非「割裂評價」,否則其創意的價值幾乎全然抹殺。如果把「台客」「搖滾」和「嘉年華」割裂評價,認為只是一種風格、一種音樂和一種活動,都不具有識別性;那麼「鱷魚」「蚊香」、「黑人」「牙膏」難道也只是一種爬蟲、一種藥劑、一種族群和一種用品,都不具有識別性?如果這樣解釋法律,顯非妥適。

不過,相對於「台客搖滾嘉年華」的識別性,「台客」一詞恐怕就只是社會習用的既有辭彙,是否核准商標似應再加斟酌。

「台客」從毒草變成現在的香花,關鍵是現場觀眾的自由風格徹底摧毀政治意識的思想檢查。「我愛台客,台客愛我,對我來說,貼標籤算什麼?」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esliew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