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5 中國時報 【邱伊翎、劉靜怡】

據報載,警政署將五年內透過監視系統的設置,建立全台「電子城牆」。而繼內政部的十億元「錄影監視系統整合」計畫之後,台北市長日前也宣布要撒下十六億元在台北市架設一萬三千部「智慧型錄影監視器」,市長信誓旦旦地說:「畫面只有公部門可以調閱,不會造成隱私權問題。」

台灣全面架設監視器系統,可以回溯到一九九八年內政部的「建立全國社區治安維護體系-守望相助再出發推行方案」及其後的「天羅地網」計畫(補助各鄰里架設監視系統),這些規畫僅為了應付當時一些重大案件,在輿論壓力之下,倉促推出,對於裝設監視系統應有的規範與相關配套措施之討論與安排,完全付之闕如。甚且,這些突然在各大路口及社區大增的監視器,是一直到了二○○三年實施的「警察職權行使法」中才被賦予了架設的法律依據。

台灣每年到底透過監視器破獲了多少案件?我們無從得知。但,監視器究竟了侵犯了什麼樣的人權?也從來沒有被認真地被討論過。大家應該都有在攝影機或是相機前面手足無措的經驗,當我們知道自己正在被錄影或監視的時候,我相信沒有人會因此而感到相當自在。從憲法保障人民自主性與基本權利的出發點來看,大量設置錄影監視系統的結果,首當其衝可能遭到侵害的是人民的「表意自由」及「集會結社自由」。當人們知道自己參加遊行會被錄影監視系統錄下來時,可能也會影響人們參加集會遊行的意願。

從台灣目前的法制情況觀之,直接規範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及利用的「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對於監視器並沒有明文規範,而是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十條中規定,警察對於可能發生犯罪的公共場所或公眾得以進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得架設監視器。然而,何謂「公眾得以出入之場所」定義其實模糊而廣泛。

在〈台北市錄影監視系統管理辦法〉中,我們看到錄影監視系統的主管機關是警察局,里長也可以經由警局同意後於各里架設錄影監視器,里長為管理人。但實際上,一般民眾在發生意外時,要調閱這些錄影資料時,有時反而會遭到警局的刁難。其實我們並不知道這套由里長、警局搭配監視器所建構出來的監視體系所蒐集的資料,究竟誰可以調閱資料?誰可以處理、利用這些資料?誰來管理這些資料?這個系統除了監視人民之外,保障了人民什麼?

當全台灣各地的公共場所都架設錄影監視系統時,是否也都會做出明顯告示,讓人民得知自己正處於被錄影與監視情況下?當人民在不知道自己處於被錄影監視情況下被監視時,這可能也違反了蒐集個人資料而未達到告知之目的。據OECD個資保護的八大基本原則,不論是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對於個資蒐集須有「正當理由」及「取得當事人同意」。當事人有權得知自己個資被蒐集,也有權更正資料的正確性及調閱資料。

參照英國的錄影監視器規範,除了必須受到「個人資料保護法」、「人權法」、「犯罪預防與秩序維護法」的規範之外,還必須通知「個人資訊保護官」,告知設置的目的、數量等等(而在台灣,目前這項審核工作,卻是由警察局來執行),地方資訊機關、錄影監視系統使用團體、利益團體都有相關的規範。而台灣,在「個人資料保護法」尚未修法完成,及沒有「個人資料保護官」的制度設計的情況下,國家各種蒐集人民資訊的行徑,都沒有受到任何監督及規範。

「保護」與「控制」往往只有一線之隔。二十六億的錄影監視系統,究竟是「保障人民安全」,抑或是在施行一種「全面的社會監控」?到底會不會侵犯人民的隱私?恐怕不是執政者自己說沒有,就算數了。(邱伊翎為台灣人權促進會文宣部主任;劉靜怡為台大國發所副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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