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 2007.07.17 
彭心儀/清大科法所副教授

造紙工業同業公會於去年八月向財政部提出申請針對日本、大陸及印尼進口之非塗佈道林紙進行反傾銷調查,程序進行至今近一年。值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正為了推動「在國際貿易架構下賦予文化商品特殊待遇」而努力之際,國內造紙業與出版業的對立關係,許多似是而非論述待澄清。

在法律層次,此爭議可被簡化為「對於進口道林紙課徵反傾銷稅,是否符合我國關稅法及貿易法等相關法令?是否亦符合WTO反傾銷協定及相關實務見解?」以下問題值得進一步思考:第一,微量塗佈紙與非塗佈紙,是否屬於「同類貨物」?第二,系爭進口商品是否確實對於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之虞」?第三,縱有損害,該損害與傾銷間之「因果關係」是否充分? 個人以為,倘依據嚴格的定義檢驗,微量塗佈紙與非塗佈紙並不必然構成同類貨物,因此,針對損害與傾銷之存在及其因果關係之認定,似應更詳盡地分別細分比較,否則難謂完全符合內國法及國際協定之規範。

在政策層次,究竟啟動「貿易保護主義」捍衛國內造紙業者的正當性為何?蓋任何貿易措施均是政治、經濟、社會議題之妥協結果。幾年前美國採取貿易保護措施對抗進口鋼鐵,即為適例。事實上,美國國內使用鋼品的產業占其國內生產總值十三%,遠大於僅佔一%生產總值的鋼鐵業。之所以選擇保護後者犧牲前者,其不只是法律條文的解釋與適用問題,而是政治、整體產業與社會政策目標的價值選擇問題。

WTO原本就以「會員國」為權利義務主體,俾使一主權國家得於國際談判或訴訟之際,考量經濟與社會文化需求,並平衡國內各產業的「相衝突利益」。站在貿易與文化的路口,主管機關宜評估國內消費者福祉及文化產業發展等因素,審慎處理國內造紙業與出版業者之間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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